1.事實發生日:110/05/25
2.契約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華南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鎮江分行、第一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瑞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無錫分行、三菱日聯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無錫分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彰銀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福州分行、玉山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廣州分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澳大利亞和新西蘭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華僑永亨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廈門分行等十五家銀行共同主辦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0/05/25~115/05/24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簽訂人民幣18億元聯合授信案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財務承諾:本授信案由奇美實業擔任連帶保證人,
並依合約規定在流動比率、負債比率、利息保障倍數應維持約定之水準。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用於漳州奇美化工年產能45萬噸
ABS及AS二期項目及年產能30萬噸PS項目之建設支出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漳州奇美化工為支應年產能45萬噸ABS及AS二期
項目及年產能30萬噸PS項目之建設支出,今日與15家聯貸銀行團簽訂人民幣
18億元暨聯合授信案。授信期間為五年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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