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9日發布新函釋指出,過去適用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的企業如高鐵、北捷、高捷等,將比照現行促參法享有三大優惠。第一是工程設備交貨期間延長至5年,第二是工程增開路線可繼續抵稅等優惠,有助於高鐵、北捷增建路線。
第三則是企業若有合併、分割或是轉移設備、技術給他人,不用補繳已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跟利息,只要主管機關核准就能「無痛」移轉。
官員指出,該辦法僅適用過去在獎勵參與投資法規時代簽約的廠商,新簽約者一律適用現有促參法。
官員認為,這次修正意在讓舊型契約中的廠商可比照促參法適用優惠,但這些廠商必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規定,一旦廠商「簽了約卻退出」,只要主管機關認為責任在廠商,過去的租稅優惠也須補繳回國庫。
依照我國「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民間企業參與交通建設購置工程或是空污防制用途的營運設備、技術,只要購買金額超過60萬元,設備可按照7%購買成本抵減營所稅、技術則是5%,若尚有抵減額度,可以在後面四年繼續使用。
同辦法也規定,民間機構若投資於工程相關研究與發展支出單年內達到300萬元或營業收入淨額20%門檻,其支出可按15%抵減當年度的營所稅額。
過去條文規定,企業自訂購日起3年內交貨,才適用設備成本7%的抵減條款,但考量3年期間過短,且現在不少工程設備需要客製化訂做、還要加上檢測、設備出貨時程,因此財政部這次修正延長到5年,且有特殊情況時可申請延長。
另外,過去僅限已核發工程案才能享有租稅優惠,但財政部考量工程契約可能會有保留事項,像捷運路線未必能一次全數開工,必須做分期管理,如北捷的新蘆線、大安線,或現在的萬大線,也是逐步完成。因此,財政部擴大為已申請但尚未核發案件放寬可一併享有投資抵減,幫助已簽約的高鐵、高捷等擴增路線。
為全面配合促參法投資抵減規定,財政部也增訂,只要參與交通建設民間公司依企業併購法做合併、分割,或移轉設備、技術等,不用再補繳營所稅,相較過去併購要先補繳稅,官員認為更有助於民間參與投資意願。<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