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中心表示,為配合政府政策,鼓勵創新,協助尚未能符合獲利能力的新興事業得運用資本市場平台成長茁壯,在兼顧企業募資需求與投資人權益保障的考量下,放寬科技事業申請上櫃的股票集保領回規定,未來每屆滿半年可分階段依序領回四分之一。
櫃買中心公告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有關規定」等相關規定,原規定指出,在維持科技事業之股票應集保人員,於強制集保屆滿二年始得全數領回集保股票之前提下,修正分次領回集保股票之次數,由原上櫃掛牌日起屆滿一年後得領回二分之一、屆滿二年後得全數領回。
新修正為每屆滿半年可分階段依序領回四分之一,並自上述規章修正市場公告日起的上櫃申請案開始適用。
另外,櫃買中心日前增訂「淨值、營業收入及營業活動現金流量」的標準,以提供企業多元上櫃條件的選擇,考量該等申請公司的營運績效雖已顯現且具成長性,但可能尚未能符合獲利能力,爰參照科技事業之股票集保規定,故本次亦併同調整該等申請公司的股票集保領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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