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振興資本市場及提高掛牌意願,櫃買表示,為配合政府政策,協 助尚未能符合獲利能力之新興事業得運用資本市場平台成長茁壯,在 兼顧企業募資需求與投資人權益保障之考量下,放寬科技事業申請上 櫃之股票集保領回規定,公告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 查準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有關規定」等相關規定。
在維持科技事業之股票應集保人員,於強制集保屆滿二年始得全數 領回集保股票之前提下,修正分次領回集保股票之次數,由原上櫃掛 牌日起屆滿一年後得領回二分之一、屆滿二年後得全數領回,修正為 每屆滿半年可分階段依序領回四分之一,並自上述規章修正之市場公 告日起之上櫃申請案開始適用。
另櫃買前增訂「淨值、營業收入及營業活動現金流量」之標準以提 供企業多元上櫃條件之選擇,考量該等申請公司之營運績效雖已顯現 且具成長性,但可能尚未能符合獲利能力,參照科技事業之股票集保 規定,故本次亦併同調整該等申請公司之股票集保領回規定。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