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保管結算所表示,配合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制度及無實體化之發展趨勢,提存法於民國96年增訂相關規定,授權司法院訂定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程序,司法院遂於99年7月5日訂定「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明定提存相關程序,繼於今(106)年6月修正部分條文,並公告自7月3日施行。
集保結算所指出,因應提存法之規定,及提存人得以集中保管有價證券向法院辦理擔保提存之需要,在集保結算所與司法機關、代理國庫銀行,以及相關公會共同努力下,克服了法制、系統上及作業上的諸多限制與障礙,方能完成此次作業。
集保結算所表示,未來提存人於取得法院准以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為提存物之裁判後,持證券存摺,檢具提存書、法院裁判書等文件,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辦理提存轉帳作業後,再向代理國庫銀行領取寄存證交付法院提存所,就可以完成有價證券提存作業。
相關資訊可至集保結算所網站查詢,網址:<https://m.tdcc.com.tw/tdccweb/tcdata/other/bookEntry_Srv2.htm>。<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