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設集團總裁章民強上訴請求太平洋流通公司董事長李恆隆及
律師呂思家,返還太流6成股權的信託物訴訟,台灣高等法院昨天
審結宣判,上訴駁回。判決理由指出,李恆隆所持60萬股股票股
款,是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SOGO)出資所有而「信託登記」給
李恆隆,不是由章民強信託給李恆隆。
章民強向法院提起的這件民事訴訟,台北地院在民國92年12
月5日判決章民強敗訴,判決的主要理由是,章民強無法拿出將
股權信託給李恆隆的「白紙黑字」契約為證。因此,無法認定章
民強與李恆隆等間有「信託關係」。
章民強上訴二審,高院民事庭經過6年的審理,昨天雖然判
決「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卻在判決理由中指出,李恆隆所
持有的60萬股股票股款,是SOGO出資所有而「信託登記」給李
恆隆,不是由章民強信託給李恆隆。
高院合議庭的判決宣示的兩件事,1.李恆隆所持太流股權是
因「信託關係」而來,他本人並無出資購股,也無股票的所有權
;2.既然有信託關係存在,誰是信託人呢?高院認定是太百,不
是章民強。
可見,若要說李恆隆因此判決而「勝訴」,恐怕說得太早。
高院發言人陳晴教庭長指出,判決書寫得很清楚,李恆隆所持股
權不是他自己出資,而是「太百」出資,然後「信託登記」予李
恆隆。易言之,本件如是太百起訴,依判決書的意旨,就應判決
李恆隆要返還這筆信託物了。
有趣的是,民國91年5月間,受章民強邀請處理太設、太流
與SOGO間事務的林華德,與李恆隆簽署信託協議書時,是誰真
正有權決定要 SOGO拿錢出來作為增資太流的股款?當時肯定不
是簽署協議的李恆隆,自然也不是受託協助事務的林華德,而是
實際掌控太設、太流與SOGO的負責人,那麼,那人是誰?高院昨
天判決,所指當時的太百公司,是誰在負責呢?這個答案,將成
為章民強上訴三審的關鍵理由。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