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崇光百貨(SOGO)以「代位討債」的地位,向台灣
崇廣公司索討在民國 91年間,台灣崇廣等6家公司向日本SOGO集
團購買股權所應支付的股款爭訟事件,原本在一審打贏官司的
SOGO,昨天高等法院審結宣判,一審原判決廢棄、SOGO向一審
所提訴訟,駁回。易言之,SOGO在高等法院一下子輸了兩審,
算是慘敗;本件仍可上訴。
這件官司的全部股款爭執,也就是訴訟標的金額約6億元,
但SOGO目前僅就其中一部分,即約7,000萬元先行訴訟。
台北地方法院是在去年5月27日判決,崇廣敗訴,應給付
2,784萬2,547元及按年息5%計算的相關利息給SOGO;崇廣不服
上訴;SOGO則在二審時將訴訟標的金額提高到7,000多萬元。
但高院合議庭昨天判決指出,SOGO是以「代位討債」的法
律關係提起這件官司,但從SOGO與其控股公司太流的內部關係
來看,SOGO並不具備有代位討債的法律地位。
91年6月間,崇廣、SOGO、太建、太貿、香港時遠以及米加
勒興業等6家公司,共同簽訂協議書,向日本SOGO集團購買對台
灣SOGO 所持有的12萬4,994股份;遠東集團在取得SOGO經營權
之後認為,購買股份的股款都是由SOGO支付,崇廣等並未支付
股款,因此SOGO具有「代位討債」的地位。
一審法院原判決認為,依交易協議書所載,SOGO在此一買
賣中為債務的連帶保證人,崇廣為主債務人,SOGO既以連帶保
證人身份分別為崇廣等代償股款。SOGO請求崇廣應履行契約給
付該筆款項,核屬有據。所以判決崇廣敗訴。
SOGO是根據交易協議書的第2條規定為理由,提起訴訟。不
過崇廣上訴主張,同一份協議書的第1條明訂,SOGO要付日本
SOGO這筆股款。崇廣認為,SOGO後來分期給付這筆總額約6億
元的股款,是為自己「履行」契約規定,根本不是「保證」關係
。
另外,高院民事庭原訂今日審理太設集團總裁章民強,所提
太流董事長李恆隆等「返還信託物」官司,因李恆隆請假,延至
3月25日再行開庭。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