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九十三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董事會決
議通過,經監察人同意在案,並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董事會代行
股東會職權決議通過,全部分配現金股利新台幣五七一、九七五、一
三四元。
二、茲訂定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為分派現金股利基準日,並於九十四
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發放。
三、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同年五
月三十日止,停止股票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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