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92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董事會決
議通過,經監察人同意在案,並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董事會
代行股東會職權決議通過,全部分配現金股利新台幣525,506,24
2元。
二、茲訂定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為分派現金股利基準日,並於
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發放。三、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
自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同年五月二十四日止,停止股票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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