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動高鐵案至少已八年多,高鐵建設攸關我國基礎交通建設
與整體經濟發展,各界均引頸期盼。惟近日高鐵公司籌資遭遇困
難,未能依照增資計畫如期募集股金,實已處於違約狀態。此種
狀況如未能儘速改善,勢將影響整個建設的進度與營運,不宜掉
以輕心。值此關鍵時刻,我們亟應檢討本案的基本架構與核心問
題,以共謀解決之道。
回顧本案一路走來,從最初的競標條件到契約條款等,均引發不
少爭議。例如,筆者當初針對「強制收買」機制,曾最早撰文批
評。但往者已矣,來者猶可追,事到如今,如何使高鐵順利上路
,才是當務之急。至於政治責任,本案從計畫到執行,其間跨越
藍綠執政團隊,坦白說實難歸責於單一政黨。是故,各政黨如欲
展現共生和解的具體作為,在財經領域中高鐵案無疑是最佳課題。
強制收買 無計可施的最後手段
首先應考量本案的法律狀態。根據相關契約規定,高鐵公司既未
依約募集資金,未來在約定期間內如未能改正此缺失,則銀行團
(甚至高鐵公司本身)得啟動「強制收買」機制,接著政府方面
即須依照政府、高鐵公司與銀行團三方契約的規定,出錢收買。
有人可能認為:未來應給付的收買金額可能低於實際興建成本,
對政府而言是樁划得來的買賣。但是,如考量陣前換將與移轉經
營的鉅額交易與紛爭成本,以及倒開「民營事業公營化」列車的
困擾,此舉僅能視為無計可施的不得已手段。
針對這個困境,近來朝野爭議不休的是公營事業出資援助的方案
。各界爭議焦點多集中於公營事業定義的寬狹、新舊法律的適用
、以及出資投資的差異等項。如採從寬解釋,除了金融機構性質
不宜外,財務狀況良好的公營事業並非不得投資。但即便法律不
禁止,為何公營事業要選擇投資高鐵?假設投資高鐵未來會有很
高的報酬率,那麼公營事業或許可以考慮投資。否則,在民間(
甚至原始股東)均裹足不前,將置公營事業的民間股東於何地?
即須有更全盤性的思考。
有趣的是,在論辯過程中各界避而不談的是投資報酬的問題。坦
白說,當初高鐵投標時的投資與財務評估過於樂觀,可能是導致
目前籌資不順的主因,關於此點,我們僅須對照高鐵運量與土地
開發利益等項,即可明瞭。尤其在通車日期未定與運量高低缺乏
確信下,本案面臨瓶頸當屬自然。畢竟,民間投資講求的就是商
業誘因,如市場機能無法發揮作用,在高鐵資金需求孔急下,某
程度的公權力介入或有必要。
舉例言之,影響投資報酬率的一項重要指標就是運量(或載客量
)的高低。假設政府能提出某種運量保證,那麼如技術面的障礙
能予以克服(例如如期通車),或許不待政府或公營事業再出資
,民間資金就會率先湧入。不容諱言,承諾運量保證這種或有負
債(正如當初的強制收買條款),最後都可能得付出代價,因此
自須謹慎評估。但是,在「頭已洗下去」,政府面臨的是兩害相
權取其輕的困難抉擇。
運量保證 投資報酬的重要指標
當然,任何的政府介入措施均須有適當法律依據。以運量保證為
例,當初招標文件即言明政府不做運量保證,此保證亦構成投資
契約的一部分。在此種情況下,政府如何能改變初衷呢?一項可
能的依據就是契約調整機制。按高鐵投資契約的性質究竟屬於私
法契約或公法契約,學理上雖有爭議;但前者民法並不禁止修正
,即使在後者情況,法律亦允許在特定條件下調整契約。最低限
度,這項調整必須符合公共利益與情事變更等要件。
本案調整契約的正當性何在?最明顯的就是公共利益的考量。試
想本案如再僵持下去,不但台灣高鐵公司會遭受鉅額損失,基礎
交通建設所帶來的社會效益也會落空,勢必造成雙輸的結果。不
容否認,現階段任何的調整措施均會產生爭議,也多少會影響到
當初投標的公正性。這裡要強調的是,雖然高鐵的原始股東可能
成為契約調整的間接受益人,但此項調整的主要目的在於「拯救
高鐵」,而不是「拯救高鐵原始股東」。至於高鐵的原始股東,
如推動本案過程中有任何缺失,自會因商譽受損而遭受應有的懲
罰。
從學理上來看,契約調整最大的道德風險在於當事人一方的事後
拿翹(甚至脅迫)行為,損害了契約機制的完整性。但以高鐵案
為例,高鐵公司與政府兩者唇齒相依,再去探究誰在拿翹,意義
不大。再者,本案規模龐大,雙方均缺乏經驗,道德風險其實有
限。因此重要的是:如何設計調整機制以創造公共利益,同時將
負面效果減至最低程度。第一步高鐵公司應將相關資訊透明化,
不宜再採取「萬事齊備,只欠資金」,或是「進度順利、尚無異
狀」的搪塞說詞,以便政府、銀行團、及公正第三人能據以評估
風險,並謀求全盤解決之道。
契約調整 要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應注意者,在進行契約調整的談判時,各方均應讓步以避免「取
而不予」的錯誤示範。可想而知,在財務可行性低的情況下,政
府必然是提供主要支援與挹注的一方。但高鐵方面為也須對應地
做出某些讓步,以顯示誠意。一個可能的項目就是當初土建工程
的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