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九十二年度決算盈餘分派案,業經九十三年股東常會
通過,每股分配現金股利新台幣二•六元。
二、茲訂定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為分派現金股利基準日,並依公
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起至九十三年七月十
三日止,停止股票過戶;並自七月三十日起開始發放。
三、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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