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動作頻頻,嚴抓廣告不實,行政院公平會昨(11)日判定,屈臣氏與富邦媒體公司作為廣告主,卻未查證商品功效,導致廣告誤導消費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各開罰30萬元與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艾菲蔻絲公司在屈臣氏廣告型錄上刊登「黎得芳美體耳灸貼豆」商品廣告,宣稱商品有「耳穴針灸纖體效應、腎點排水不蓄水、膈點幫助燃脂、饑點甩開小餓魔、輕鬆纖體」等功能。
公平會查證,該產品並沒有檢附科學證據、醫學學理或臨床實驗,被公平或認定廣告不實,分別處屈臣氏30萬元、艾菲蔻絲公司5萬元罰鍰。
富邦媒體科技在富邦購物網站上刊登德輔的「panasonic FX-580數位相機」數位相機廣告,宣稱該相機「錄影時可變焦」。
公平會表示,調查過程德輔公司曾說,並未參酌商品說明書,不清楚該相機錄影時可否變焦。富邦媒體公司坦承,該相機並不能錄影變焦。公平會認定廣告不實,分別處富邦媒體公司10萬元罰鍰、德輔公司5萬元罰鍰,命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廣告主對產品宣稱效果應善盡查證義務,否則會讓消費者無法正確選擇商品,且可能造成不公平競爭,廣告主須小心注意。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