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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櫃股票公司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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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0 | 佐臻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1/20 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04/01/09 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一段239號17樓之1(本公司) 4.召集事由: (一)討論暨選舉事項 (1)補選董事案 (2)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二)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3/12/11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4/01/09 7.其他應敘明事項: 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請於103年12月10日(星期三)下午四點三十分前 駕臨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 代理部」,台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2樓,辦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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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0 | 光耀科技 | 公告本公司初次上櫃現金增資簽訂委託代收價款及存儲價款合約 |
1.事實發生日:103/11/20 2.公司名稱:光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公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委託代收價款機構: 員工認股代收股款機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竹科新安分行 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代收股款機構:華南商業銀行 營業部 (2)委託存儲專戶機構:玉山銀行 新竹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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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0 | 鴻方科技 未 | 變更會計師 |
1.董事會通過日期(事實發生日):103/11/20 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陳招美 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謝建新 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集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林書妤 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鄧玲娟 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 經營發展及內部管理 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 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 公司不再繼續委任 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03/11/20 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 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 無 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 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 項之書面意見): 無 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 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 入詢問事項及結果): 無 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 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 無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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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0 |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興 | 公告本公司與日本三菱瓦斯化學株式會社、日本三菱瓦斯化 學藥業 |
公告本公司與日本三菱瓦斯化學株式會社、日本三菱瓦斯化 學藥業株式會社、日本鴻樹生科元簽訂合作備忘錄
1.事實發生日:103/11/20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日本三菱瓦斯化學株式會社、日本三菱瓦斯化學藥業株式會社、 日本鴻樹生科元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3/11/20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針對本公司的生物藥物計畫與日本三菱瓦斯化學株式會社、 日本三菱瓦斯化學藥業株式會社、日本鴻樹生科元簽訂合作備忘。 就TATHOXB4造血幹細胞生長因子計畫及其他開發計畫之上下游產程開發、GMP量產製造 等未來將以日本三菱瓦斯化學株式會社為第一合作對象。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有助於公司量產製造臨床前試驗、 臨床試驗用藥。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量產製造臨床前試驗、臨床試驗用藥,促進臨床試驗申請與 進行。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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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0 | 泉盛生物科技 未 | 本公司新藥篩選動物中心取得ISO/IEC17025:2005國際標準規範 之測 |
本公司新藥篩選動物中心取得ISO/IEC17025:2005國際標準規範 之測試實驗室
1.事實發生日:103/11/20 2.公司名稱:泉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新藥篩選動物中心取得ISO/IEC 17025:2005 國際標準規範 之測試實驗室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新藥篩選動物中心取得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符合ISO/IEC 17025:2005 國際標準規範之測試實驗室 (實驗室編號:2994,證書編號:L2994-141119),表示實驗室管理系統與 執行技術已達國際認證水平。 (2)本公司新藥篩選動物中心可為本公司及委託開發單位更快速且精準地 篩選出安全性高及藥效良好的潛力新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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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0 | F-光麗 | 公告本公司初次上市現金增資委託代收及存儲價款機構 |
1.事實發生日:103/11/19 2.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公告。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訂約日期:103/11/19 (2)委託代收價款機構: 員工認股代收股款機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控總部分行。 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代收股款機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控總部分行。 (3)委託存儲專戶機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雙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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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9 | F-光麗 | 公告本公司股務單位名稱、辦公處所及連絡電話 |
1.事實發生日:103/11/19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名稱,辦公處所及聯絡電話。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股務代理機構名稱: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辦公處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 聯絡電話:(02) 2181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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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9 | 昇華娛樂傳播 | 公告本公司稽核主管異動 |
1.事實發生日:103/11/17 2.發生緣由:本公司稽核主管異動 3.因應措施:職務異動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原任稽核主管趙廣安於103/11/17變更為黃玟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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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9 | 昇華娛樂傳播 | 公告本公司會計主管異動 |
1.事實發生日:103/11/17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會計主管異動 3.因應措施:原任會計主管溫哲毅於103/11/17日變更為趙廣安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會計主管職務異動於103/111/17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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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9 | 台灣中油 公 | 公告本公司取得澳洲依序思(Ichthys)液化天然氣開發計畫2.625%參 |
公告本公司取得澳洲依序思(Ichthys)液化天然氣開發計畫2.625%參加權益
1.事實發生日:103/11/18 2.契約相對人:INPEX Ichthys Pty. Ltd.、 INPEX Browse Ltd.以及INPEX Holdings Australia Pty. Ltd.等三家公司。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3/11/18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1.交易前提條件為中油公司與INPEX相關 公司簽署LNG長期購氣合約,以及獲得中 華民國及澳洲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等。 2.前提條件完成30工作天內付款完成交易。 3.完成交易後,尚須由澳洲政府主管機關核 准所有權轉讓。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無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取得澳洲依序思 (Ichthys)液化天然氣開發計畫2.625%參加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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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9 | 曜鵬科技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事宜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1/19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新台幣15,136,000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3/11/20-104/01/1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800,000股 7.買回區間價格(元):新台幣8.99-18.92元,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訂之買回區間 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8.買回方式:自興櫃股票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44%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357,667股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100/12/28~101/02/27,買回普通股299,667股 (2)101/03/22~101/05/21,買回普通股200,000股 (3)101/07/04~101/09/03,買回普通股450,000股 (4)102/03/29~102/05/28,買回普通股 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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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9 | 曜鵬科技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03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1/19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 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個人是否 得到認股權憑證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 績或年資等,由總經理擬定名單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 薪資酬報酬委員會同意。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累計不得超過已發行普通股 的百分之一(1%)。 若發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ㄧ第一項規定之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五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前述國內外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 百分之五十(50%),並具有控制能力者,以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 決權之股份雖未超過百分之五十(50%),但已達百分之二十(20%),且符 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定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 規定之下列情況之一,並於發行時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 已納入編製者: (一)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二)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三)有權任免董事會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四)有權主導董事會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本公司若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予符合前揭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 份雖未超過百分之五十(50%),但已達百分之二十(20%)所列子公司之員 工者,應先洽簽證會計師就子公司是否符合資格條件表示意見,並經董事會同意後 認定之。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額為5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本公司普通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 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 和為認股價格,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每股淨值。但發行日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 公司股票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 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三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 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 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為屆滿二年: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 大過失時,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1個 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聘當日即失效。 2.解聘-認股權人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而遭公司解聘者,其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解聘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退休-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 於被授予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 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4.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 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 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 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死亡-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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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9 | 台灣高鐵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確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90號 2.事實發生日:103/11/1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 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 24,726,02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案經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其敗訴,遂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 103年8月19日判決駁回新光人壽上訴。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今日收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 8月19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業於103年9月17日確定。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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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9 | 台灣高鐵 |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丙四種、丙八種股本訴訟案判 |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丙四種、丙八種股本訴訟案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2.事實發生日:103/11/1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工程)以其所持有之丙四種特別股,請求 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440,000元及自97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另以其所持有之丙八種特別股,請求2,325,000元及自98年4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於訴訟進行中,大陸工程擴張訴訟聲明,將原請求變更為以其所持有之丙四種 特別股,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1,140,000元及自97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以其所持有之丙八種特別股,變更請求本公司應給付 299,925,000元及自9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今日收受本件之判決書,其判決主文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壹佰壹拾肆萬元,其中新臺幣柒佰肆拾肆萬元自民國 一○三年四月十五日起;其中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萬元自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二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億玖仟玖佰 玖拾貳萬伍仟元,其中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伍仟元自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五日起; 其中新臺幣貳億玖仟柒佰陸拾萬元自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 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仟零參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 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柒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 玖仟壹佰壹拾肆萬元、新臺幣貳億玖仟玖佰玖拾貳萬伍仟元或等值之臺灣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發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 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預估影響金額如判決主文所載之數額,惟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 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對本案判決理由進行評估後,再行研議相關因應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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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9 | 台灣高鐵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第二審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 103年度重上字第409號 2.事實發生日:103/11/1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 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9年2月26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 本公司給付新臺幣31,452,000元,及自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03年4月3日判決駁回遠雄人壽之請求, 遠雄人壽不服,提起上訴。 4.處理過程: 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 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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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9 | 台灣高鐵 | 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第 |
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第二審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 103年度重上字第401號 2.事實發生日:103/11/1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信投資」)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 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 新臺幣24,726,02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03年4月3日判決駁回台信投資之請求,台信投資不服, 提起上訴。 4.處理過程: 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 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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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9 | 紘通企業 興 | 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價格及股數調整補充公告 |
1.事實發生日:103/11/19 2.公司名稱:紘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0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6,000,000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總計新台幣60,000,000元整,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年11月14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45989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二)本次現金增資每股發行價格原申請申報生效時暫定為新台幣21元,因近期市場變 化及客觀因素,本公司已於103年11月07日向金管會證期局申請發行價格及股數調整, 調整發行價格為新台幣16元,於發行期限內如員工、原股東及投資人等提出合理及具 體事證主張權利受損,本公司負責人願負賠償責任,特予補充公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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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9 | 王道商業銀行 | 代子公司台灣工銀證券公告現金減資案業經經濟部核准 資本變更登 |
1.主管機關核准減資日期:103/10/14 2.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日期:103/11/17 3.對財務報告之影響(含實收資本額與流通在外股數之差異與對每股淨值之影響): (1)減資前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4,796,442,370元,流通在外股數為479,644,237股, 每股淨值為新台幣10.32元 (2)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3,357,509,660元,流通在外股數為335,750,966股, 每股淨值為新台幣10.45元 (每股淨值係以103年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為設算依據) 4.預計換股作業計畫:NA 5.其他應敘明事項:台灣工銀證券係於103年11月19日收到經濟部變更登記核准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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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9 | 福邦證券 | 公告本公司股務代理部自104年2月13日起正式代理安茂微 電子股份 |
公告本公司股務代理部自104年2月13日起正式代理安茂微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務事務
1.事實發生日:103/11/19 2.公司名稱: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股務代理部自104年2月13日起正式代理安茂微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務事務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凡安茂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自104年2月13日起洽 辦股票過戶、領息或配股、變更地址、股票辦理掛失、質權設定或撤銷、印 鑑變更或掛失及其他有關股務作業事宜,敬請親臨或郵寄至10451台北市中 山區民生東路一段51號3樓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聯絡電話: (02)2562-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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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9 | 台灣數位光訊科技 | 公告本公司103年股東臨時會重要決議 |
1.臨時股東會日期:103/11/19 2.重要決議事項: (1)通過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2)通過修正資金貸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 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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