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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13 | 法德生技藥品 公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 |
1.事實發生日:104/08/13 2.公司名稱:法德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通過本公司民國104年第2季合併財務報表。 (2)通過本公司大陸轉投資公司佛山德芮可製藥有限公司及佛山英伯士生化技術有限 公司合併案。 (3)通過聘請第二屆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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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13 | 法德生技藥品 公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聘任第二屆薪酬委員會委員 |
1.發生變動日期:104/08/13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酬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鍾曜唐:法德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溫肇東:法德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鍾裕民:台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鍾曜唐:法德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溫肇東:法德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鍾裕民:台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 任期屆滿重新選任 6.異動原因:因董監事全面改選任期屆滿 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2/06/06~104/06/27 8.新任生效日期:104/08/13~107/06/24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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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13 | 因華生技製藥 興 | 公告本公司心血管新藥 Carvedilol CR Tablet(卡維地洛控釋錠)獲 |
公告本公司心血管新藥 Carvedilol CR Tablet(卡維地洛控釋錠)獲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函覆屬505(b2)新藥,並可藉由實施生體相等性試驗進行藥物申請取證。
1.事實發生日:104/08/13 2.公司名稱:因華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研發之台灣臨床三期心血管新藥 Carvedilol CR Tablet (卡維地洛控釋錠)獲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函覆,將可依據其來函內容 藉由505(b2)途徑,實施生體相等性試驗(即為24-48人之口服後48小時內血 中濃度測定之生體相等性試驗)後,即可進行美國申請新藥取證。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Carvedilol CR 已於103年8月取得美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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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13 | 優你康光學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證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13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並由董事會通過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個人是否得到認股權憑證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年資等,由董事長擬定名單,並提報董事會同意。惟經理人身份者, 應先提報薪酬委員會同意之。 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 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 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2,5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 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為認股價格, 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但發行日已為上 市或上櫃公司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 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 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 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兩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委任契約或工作規 則等事由時,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 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解聘)-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 起1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聘當日即失效。 2.退休-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 主),一年內行使之。 3.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 ,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死亡-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 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始得行使之。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 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 ,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 ,惟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間。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 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 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 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但仍 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 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7.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 效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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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13 | 建祥國際 興 | 公告本公司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向關係人取得Top Gallon Int |
公告本公司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向關係人取得Top Gallon International Limited 100%之股權
1.事實發生日:104/08/13 2. 標的物名稱及性質:Top Gallon International Limited 100%之股權 3. 交易價格:新台幣6,500,000元 4. 交易相對人:本次交易對象為T5 Investment Limited及D.Y.C. Motor-Tech Limited 5. 與公司關係:T5 Investment Limited為本公司董事陳銘銓100%持有; D.Y.C. Motor-Tech Limited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柏鴻有限公司之代表人陳墩毅100%持有 6. 交付或付款條件:依雙方簽訂合約進行 7. 鑑價機構及價格:客觀企業管理顧問(股)公司 股權價值區間介於新台幣6,014仟元至18,007仟元 8. 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不適用 9.受讓營業、資產金額及占固定資產淨額、資產總額比例: 受讓金額:新台幣6,500,000元 佔固定資產淨額比例:544.25% 佔資產總額比例:9.40% 10. 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不適用 11. 受讓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取得Top Gallon International Limited轉投資大陸 12. 決策過程:經董事會通過後,將會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之 13.預計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增加本公司營業項目,期望注挹營業收入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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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13 | 建祥國際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間接對大陸投資案 |
1.事實發生日:104/08/13 2.公司名稱:連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以購買境外公司Top Gallon International Limited方式 轉投資佛山市南海加倫電機有限公司,俟股東臨時會通過境外公司投資案並完成股權 移轉後,向經濟部投審會申報。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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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13 | 建祥國際 興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案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1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應募人名單及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與本公司之關係: 應募人 選擇方式與目的 與本公司關係 ------ -------------- ------------ 蕭文昌 對本公司營運相當瞭解,藉由應募 本公司董事長 加入資金改善公司財務結構
陳銘銓 對本公司營運相當瞭解,藉由應募 本公司董事 加入資金改善公司財務結構
陳墩毅 對本公司營運相當瞭解,藉由應募 法人董事柏鴻 加入資金改善公司財務結構 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私募普通股總額不超過7,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得私募額度:私募普通股總額不超過7,000,000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之訂定係以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 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 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兩者孰高者訂之。 (2)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私募價格暫訂為2.5元。 實際定價日與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 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3)由於本公司截至104年6月30日每股淨值約為0.79元,且本次董事會前30個營業日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 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 之股價為2.13元,致使本次暫訂私募價格低於面額,此係依現行法令規定訂定, 係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衡量目前資本市場狀況、籌集資金之時效性及發行成本等因素,為有效降低資金 成本並確保資金籌集效率,故不採用公開募集方式,爰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私募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 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 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除符合特定情形外,於交付日起滿3年始得自由 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滿3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 公開發行及申請掛牌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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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13 | 建祥國際 興 | 公告董事會決議召開10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13 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04/09/30 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湯城園區會議室(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5段609巷10號2樓之2) 4.召集事由: 1.報告事項:(1)本公司103年私募普通股執行情形報告。 2.討論事項:(1)討論本公司處分境外公司Helix Optoelectronic Inc.股權。 (2)討論本公司購買境外公司Top Gallon International Limited股權。 (3)討論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4)討論本公司104年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5)解除第五屆法人董事代表人之競業禁止限制案。 3.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4/09/01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4/09/30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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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13 | 太陽光電能源科技 未 | 公告本公司10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重要決議事項 |
1.臨時股東會日期:104/08/13 2.重要決議事項: 一、討論事項 (1)通過本公司擬處分中科后里廠不動產廠房及附屬設備案。 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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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13 | 敘豐企業 興 | 公告本公司一0三年度盈餘分配除息基準日 |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4/08/13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普通股現金股利11516040元(扣除庫藏股,每股配發0.3元) 4.除權(息)交易日:104/09/01 5.最後過戶日:104/09/02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4/09/03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4/09/07 8.除權(息)基準日:104/09/07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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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13 | 敘豐企業 興 | 公告本公司104年現金減資基準日及減資換股基準日等相關事宜。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13 2.減資基準日:104/09/10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一、本公司業經民國104年6月29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減資換發股票,擬 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 則」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計畫書。 二、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含歷年發行之全部股票,計普通股38,500,000股,每股面 額為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385,000,000元。 三、本次現金減資新台幣65,450,00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6,545,000股,以改善資 本結構、提昇股東權益報酬率,並將資金退還股東;依公司法第168條之規定 ,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 四、本次減資比率為17%,每仟股換發830股(即每仟股減少170股)。 五、減資後換發之普通股股份總數31,955,000股(含庫藏股93,956股),每股金額10 元,減資後之普通股實收資本總額為319,550,000元。 六、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全部採無實體發行),依「減資換股基準日」之 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股換發0.83股,減資後普通股不滿 壹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減資換股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 理自行拼湊整股之登記,放棄併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普通股畸零股,按面 額以現金支付(計算至元為止),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 七、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一)減資換股基準日訂為民國104年9月10日。 (二)為配合本次換股作業,舊股票最後交易日為民國104年11月10日。 (三)舊股票最後過戶日為民國104年11月12日。 (四)舊股票停止交易期間自民國104年11月11日起至104年11月30日。 (五)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自民國104年12月13日起至104年11月30日。 (六)新股票換發及上興櫃日期訂為民國104年12月1日。 (七)自新股票上興櫃買賣之日起,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 (八)本次減資換發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 (九)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104年12月1日。 八、換發新股票之程序及手續: (一) 已過戶舊股票換發:股東應持舊股票及原留印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換發後,向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辦理無實體登錄。 (二)未過戶舊股票換發:股東應持舊股票、過戶申請書、買進報告書或相關證 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股東印鑑卡及印鑑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 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先辦理過戶換票並予後,向台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無實體登錄。 (三)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舊票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 股上櫃買賣日統一換發,股東不需辦理任何手續。(若有畸零股款移作 撥費用)。 (四)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九十七號地下二樓 電話:(○二)二七○二三九九九 九、本計劃書於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 定後辦理之;本公司將依規定於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公告,並於 普通股新股上興櫃日前分函通知各股東。 十、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4.換發股票基準日:104/11/17 5.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減資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 6.新股預計上市日:104/12/01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104年6月29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現金減資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04年8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30176號函核准申報生效。 二、本公司將於減資基準日後,向經濟部申請減資資本額變更登記。 三、本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將於經濟部核准減資變更登記後,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備後辦理之。 四、本次董事會決議配合主管機關實際作業時程,俟後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調整 致影響相關換股作業時程,授權董事長得視實際作業進度修訂預計之相關作業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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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13 | 敘豐企業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經理人聘任案 |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 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研發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04/08/13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無。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杜松穎,敘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技術處副總。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 任」):新任。 6.異動原因:營運需要。 7.生效日期:104/08/13 8.新任者聯絡電話:03-3646445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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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13 | 敘豐企業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04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表 |
1.事實發生日:104/08/13 2.公司名稱:敘(余+卜+又)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04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表案相關資訊如下: 營業收入:206,284仟元 營業毛利: 57,703仟元 營業淨利: 8,135仟元 稅前淨利: (1,867)仟元 本期淨利: (5,730)仟元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9,481)仟元 基本每股(虧損)盈餘:(0.18)元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有關104年上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相關資訊, 將依規定完成上傳作業,屆時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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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13 | 彥陽科技 未 | 公告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
公告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1.事實發生日:104/08/13 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Promaster (Brunei) Technology Corp.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100%持有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30000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30000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因營運需求,提報董事會通過於額度內循環動用 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30000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34.19 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金融機構、母公司 6.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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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13 | 彥陽科技 未 | 公告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
公告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10%以上。
1.事實發生日:104/08/13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Promaster (Brunei) Technology Corp.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100%持有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30000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300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3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因營運需求,提報董事會通過於額度內循環動用。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8330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4510 5.計息方式: 貸與利率比照本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利率範圍內機動調整,貸與利息以按日計息, 每季收息為原則。 6.還款之: (1)條件: 於融資期限內,借款人可隨時償還。 (2)日期: 於融資期限內,借款人可隨時償還。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3000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34.19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金融機構、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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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13 | 彥陽科技 未 | 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持股100%子公司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 |
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持股100%子公司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2%以上。
1.事實發生日:104/08/13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Promaster (Brunei) Technology Corp.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100%持有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30000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300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3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因營運需求,提報董事會通過於額度內循環動用。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8330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4510 5.計息方式: 貸與利率比照本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利率範圍內機動調整,貸與利息以按日計息, 每季收息為原則。 6.還款之: (1)條件: 於融資期限內,借款人可隨時償還。 (2)日期: 於融資期限內,借款人可隨時償還。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3000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34.19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金融機構、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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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13 | 彥陽科技 未 | 代子公司Promaster (Brunei) Technology Corp.公告資金貸與達處 |
代子公司Promaster (Brunei) Technology Corp.公告資金貸與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04/08/13 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晏陽科技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100%持有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30000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6098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7.9基秘字第167號函規定,將帳齡滿半年以 上之應收帳款轉列資金貸與。 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16098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30.53 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之子公司為100%持有之子公司,故不受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之子公司淨值之 40%,另本公司之子公司董事會於104.8.13訂定貸與上海晏陽限額為130,000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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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13 | 彥陽科技 未 | 代子公司Promaster (Brunei) Technology Corp.公告資金貸與達處 |
代子公司Promaster (Brunei) Technology Corp.公告資金貸與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04/08/13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晏陽科技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100%持有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30000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1348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618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6098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7.9基秘字第167號函規定,將帳齡滿半年以 上之應收帳款轉列資金貸與。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81709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79306 5.計息方式: 0% 6.還款之: (1)條件: 償還應收帳款 (2)日期: 償還應收帳款之日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16098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30.53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之子公司為100%持有之子公司,故不受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之子公司淨值之 40%,另本公司之子公司董事會於104.8.13訂定貸與上海晏陽限額為130,000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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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13 | 彥陽科技 未 | 代子公司Promaster (Brunei) Technology Corp.公告資金貸與達處 |
代子公司Promaster (Brunei) Technology Corp.公告資金貸與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04/08/13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晏陽科技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100%持有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30000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1348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618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6098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7.9基秘字第167號函規定,將帳齡滿半年以 上之應收帳款轉列資金貸與。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81709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79306 5.計息方式: 0% 6.還款之: (1)條件: 償還應收帳款 (2)日期: 償還應收帳款之日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16098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30.53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之子公司為100%持有之子公司,故不受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之子公司淨值之 40%,另本公司之子公司董事會於104.8.13訂定貸與上海晏陽限額為130,000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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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13 | 寶德科技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一○四年度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案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13 2.發行期間:於金管會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103/11/17)一年內發行,實際發行日期 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五十或以上之國內外子公司全職 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或其他管理上須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總經理核訂後提報董事長,並呈董事會同意。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 認股價格: 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 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經核算後,本公司預計認股價格 為19.30元,俟依實際發行日恪遵本條規定,執行相關調整並提報下次董事會。 8.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無。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 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 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 簿,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股票。期間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 所或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前述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改以集保劃撥 方式發給,並自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櫃)買賣。 (四)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 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增資或減資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其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 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 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作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 再提報董事會追認之。 15.其他應敘明事項:俟發行日確認,擬更新公告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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