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7/09/01
2.公司名稱: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證
櫃審字第0970101384號函來文說明如下:
一、預付設備款原因
由本公司以向中華晶公司購買設備方式,間接委由製造方建置設
備,製造方之人員則負責從事矽砂精煉之各項設備及技術之開發
,本矽砂精煉案本質上屬於設備及技術開發專案。
因本案本質上屬於設備及技術開發專案,製造方負責設計、製造
設備,並負責設定製程參數及試、量產,俟設備及技術開發成功
後,製造方再將設備運抵本公司,製造方應負責教導我方量產之
製造相關技術。
本公司認為本矽砂精煉計畫,對本公司具有極為重大之意義,設
備及技術開發完成後,本公司可以自行生產低成本之原料,提升
國際競爭力,又可穩固料源,確保不受上游缺料之苦,增加產量
,為股東創造最大利潤。另外,因為台灣尚缺矽砂精煉產業,所
以本案對台灣之太陽能產業未來之整體發展,亦將有劃時代的貢
獻與意義。本公司鑒於上述原因,願依設備建置及試產之進度分
期預付設備款。
二、預付設備款金額
本案設備合約總金額美金285萬元,截至97年 6月底止,本公司已
預付本案設備款美金210萬元。
三、資產保全措施
本公司於95年12月8日與中華晶公司(賣方)及Q 公司(製造方) 簽訂
矽砂精煉設備購買合約時,製造方稱其研究人員在數十年前,即
已成功地在實驗室採熱碳還原法及定向凝固法,製造出合於太陽
能電池當作原料之多晶矽,而當時世界上傳聞有美國之Dow
Corning及挪威之Elkem以類似之方法從事矽砂精煉,本公司認為製
造方極有機會成功,因而與之達成共同開發設備及技術之協議,
並於合約中明定成功後我方具有台灣地區十年之獨家技術使用權
。
本公司認為製造方人員雖具實驗室成功經驗,但量產仍可能存在
一定程度之風險,故於合約中明定本案製造方,若無法於合約期
間內完成每月 0.7公噸太陽能多晶矽之生產,製造方應賠償本公
司等值 210萬美金之單晶氧化鋅或其他設備或原料,同時為了加
強製造方履約之意願及避免本公司向製造方求償失敗,特於合約
中明定由賣方共同擔保。
本約合作至今進行順利,製造方所製造之熱碳爐已能生產出合約
規範之多晶矽,惟因目前採人工備料,人工所準備之原料有限,
尚無法滿足達到合約內每月生產 0.7公噸太陽能多晶矽之驗收標準
,自動備料機目前正建構中。
本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對於本合作計畫深具信心,但認為本矽
砂精煉案本質上屬於設備及技術開發專案,難免具有一定程度之
失敗風險,因此於98年 8月28日之董事會中作成臨時動議案,決
議若本案之賣方及製造方無法依約執行造成違約時,本公司將依
合約規定向製造方要求賠償單晶氧化鋅,若Q 公司未能履行賠償
等值之單晶氧化鋅,本公司將循法律途徑向賣方及製造方要求等
額之賠償,若法律途徑仍無法取得賠償,本公司全體董事、監察
人同意將本合約所發生之最大風險美金 285萬元全數轉列為本公
司之費用或損失。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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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說明:
依據太陽光公司之說明,及其與中華晶科技(股)公司及 Q公司所簽
訂之矽砂精煉設備及技術開發合約,本質上屬於設備及技術開發
之性質,若開發成功有助料源的掌握,依97年上半年度經會計師
簽證之財務報告,截至97年 6月30日止,已支付予中華晶五期款
項總計美金2,100仟元、折合新台幣69,262仟元,該公司帳列預付
設備款。
因該公司尚未規劃申請上市,故本承銷商尚無須至 Q公司進行實
地訪查等必要之查核程序。故依據該公司所述,該矽砂精煉設備
及技術合作開發案之熱碳還原爐、定向凝固法等矽砂精煉設備已
初步裝置完成,並經會計師發函詢證,該設備亦在 Q公司,依該
公司表示期間已多次派員參與計劃設備之生產、組裝、試車等,
技術合作開發案仍有效持續進行中。另參酌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
詢中華晶科技(股)公司及該公司委託中華徵信所對Q公司所出具之
徵信報告,資本額分別為新台幣200萬元及1萬盧布,若該設備及
技術合作開發案不成功,中華晶公司及Q公司依約須賠償太陽光
公司210萬美元等值之單晶氧化鋅。依資料顯示並經評估,若此合
作案失敗,依該公司所述若依約中華晶公司及 Q公司無法履行賠
償等值之單晶氧化鋅,將循求法律途徑要求等額賠償,惟以中華
晶公司及Q公司之資本額並無十足償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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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說明:
依據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說明,太陽光電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與中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方製造商於民國
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簽約購買矽砂精煉設備合約,截至民國
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
美金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