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公司重整事件,聲請緊急處分,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依其聲請裁定。
1.事實發生日:95/02/13
2.發生緣由: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公司重整事件,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依其聲請裁定,從民國95年2月13日起,至民國95年5
月14日止,為下列各款之處分:1.相對人之債權人對於相對人之債
權不得行使(包括抵銷權之行使)。2.相對人除繼續營業所必要之
履約行為、支付繼續營業及重整所必要之費用外,對所負之債務
,不得履行。3.相對人之債權人對於相對人之強制執行(含假扣押
、假處分之執行)或破產、和解等程序應予停止。4.相對人之記名
式股票禁止轉讓。5.相對人對於其所有之不動產,不得為讓與、
信託、設定他項權利及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6.相對
人對於其所有之機器、設備等動產,除繼續營業所必要之履約
行為外,不得為讓與、信託、設定他項權利及其他一處分或增
加負擔之行為。7.相對人對於其所有之債權、投資及其他一切具
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不得為讓與、設質、拋棄、和解、信託及
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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