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3/01/08
2.發生緣由:本公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展延112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
資金募集期間,業經金管證發字第1120366166號函核准在案,同意本公司申請延長洽
特定人繳款期間至113年2月14日。
3.因應措施:基於保護股東權益,對已繳交股款之原股東及員工訂定相關之補償方案如
下:
(1)適用對象: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
(2)申請期間:自補償方案公告日起113年1月15日止。
(3)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
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已繳納股款×【1+(自繳款日至
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臺灣銀行公告一年期機動定存利率(註2)/365】
註1:實際退款日由董事長依法規全權處理。
註2:利率係以補償方案公告日之臺灣銀行公告一年期機動定存利率為基準計算之。
(4)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請填
具 「112年現金增資案股款退回申請書」,並檢附原股東或員工認股繳款書存查聯
影本加蓋股東原留印鑑及匯款銀行帳號徵詢單於申請期間截止日前,親自送達或限
時掛號(郵戳為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
北市東興路8號B1),逾期或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5)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原認購股數之股款,本公司董事長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
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6)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並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
款日應加計之利息。
(7)承諾書如下:
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經112年9月22日第七屆第十三次董
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並授權董事長辦理與本次增資相關事宜。本公司
本次募集與發行112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15,000仟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112年10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57320號函核准申報生效在案。
為顧及特定人需充足時間準備相關資金及避免損及公司股東權益,並考量認購人投
資意願及資金募得之可行性,故擬將資金募集期間展延至113年2月14日。
上述延長募集期間對原股東、員工以及認股人權益應尚無重大影響,若有原股東、
員工以及認股人權益發生損害並以書面舉證並合理說明權益受損部份,本人將對不
繼續認購之原繳款人辦理加計利息退還股款之補償作業。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承諾書人: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羅正方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現金增資募足股款時之增資基準日及相關事宜,依實際募款情形
授權董事長訂定。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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