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2/08/09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04/17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內不得行使認股權。認股權行使期間為每年上半年度1月1日起至
3月31日止,及下半年度8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每次最低認購股數為1,000股。
認股權人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於認股權行使期間內行使
認股權利,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認購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填具認股申請書
,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略)
(三)收齊股款後,本公司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機構將於每年4月及12月,彙整員工行使
之認股權,依提出認股申請將其認購股數登載於股東名簿後,以集保劃撥方式(如
有交付集保)或現股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略)
(五)本公司原則上於每次認股基準日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惟
若遇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得衡酌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六)本公司得視實際情形調整本條第(一)項之認股權行使期間及第(三)項之發給股票時
程。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本公司已於7月13日登錄興櫃掛牌買賣,為符合適法性及配合公開發行公司申報作業,
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9條規定,擬修正。
(一)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內不得行使認股權。認股權人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
之時程,於認股權行使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認購本公司新
發行之普通股,並填具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略)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
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給本公司新發行之
普通股股票。上述普通股股票交付時,若本公司普通股為上市(櫃)或興櫃掛牌時,
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掛牌買賣。
(四)(略)
(五)本公司將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
記。
(六)刪除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