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2/03/232.發生緣由: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標準3.因應措施:(1)接受資金貸與之: (a)公司名稱:越南通用矽酮責任有限公司 (b)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100%轉投資之子公司 (c)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23,845 (d)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30,480 (e)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30,480 (f)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g)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0,960 (h)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2)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a)內容:不適用。 (b)價值(仟元):0(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a)資本(仟元):29,596 (b)累積盈虧金額(仟元):-34,887(4)計息方式:依各借款合約規定計息。(5)還款之 (a)條件:依合約規定。 (b)日期:依據借款時約定日期償還。 (6)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0,960(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9.84(8)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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