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生緣由:本公司111年第二次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已於112年02月20日截止,
惟有部份原股東及員工於繳款截止期限前,尚未繳納現金增資股款,特此催告。
3.因應措施:
(1)依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辦理,自112年02月21日起至
112年03月21日止為催繳期間。
(2)尚未繳款之股東及員工請於上述期間內,持原繳款書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
北分行及全省各地分行辦理繳款事宜,逾期仍未繳款者即喪失認股之權利。
4.其他應敘明事項:
若有任何疑問,請洽詢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證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建國北
路一段96號B1),電話:(02)2504-8125)<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