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 1.事實發生日:111/10/18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煒盛廢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本公司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5,511,320(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444,319(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31,44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675,759(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196,749(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配合子公司銀行融資提供保證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228,571(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42,694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合約期間屆滿或其他解除保證責任條件已達成之日期(2)日期:合約期間屆滿或其他解除保證責任條件已達成之日期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8,818,112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2,976,342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35.01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0.27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最近期財務報表系111年第二季經會計師核閱之報告*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背書保證案,因貸款申請條件變更,擬修正背書保證金額,惟因尚未辦理變更前即提前召開董事會通過,故加計背書保證餘額,致額度重複計算<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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