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辛志中指出,截至昨晚為止僅收到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的判決結果,尚未收到其它八家,但由九家民營電廠屬「聯合行為」,因此判決結果應屬一致。
九家民營電廠,分別是麥寮、長生、新桃、嘉惠、國光、和平、森霸、星能、星元。2013年3月,因九家民營電廠共同串聯,「拒絕」調整與台電公司的購售電費率,影響到發電市場的供需功能,公平會認定為是「聯合行為」,重罰九家業者共新台幣63.2億元,創下當時最高罰鍰紀錄。
但,九家電廠不服向行政院提出行政訴願,同時也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否定聯合行為」的訴訟。
公平會指出,行政院訴願會雖認定業者有聯合拒絕行為,但就罰款部分卻兩度要求公平會「重為適法之處分」。第一次是因九家業者的聯合行為期間,跨越了公平法新法與舊法適用期,當時公平會是依新法對業者開罰,因此,在釐清爭議點後,直接扣除舊法罰款上限的新台幣2,500萬元,並再善意的對每家酌量各減500萬元,也就是每家各減3,000萬元後,共罰60.5億元。
第二次則是因九家業者的運轉期間、電價結構、參與會議的次數、獲利能力、違法期間、還有同意修約時間等都不同,卻採一律裁減罰鍰,是沒有考量各家電廠不同之處,為此公平會再依要求調整為共60.07億元。
全案纏訟九年,九電廠從一審到更二審均獲判勝訴,但公平會不滿,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九電廠聯合行為已影響市場供需功能,認定公平會裁罰無誤,判決九電廠抗罰敗訴。<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