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9/12/25
2.發生緣由:
(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64728號函辦理
(2)本公司之子公司長連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12月25日
董事會通過資金貸與本公司新台幣1,700萬元及1,300萬元,上述兩家公司董事會通過
之短期融通貸與額度係按最近一期財報(即109年Q2)淨值設算;本次110年Q2財報所揭
露之貸與資金總限額(新台幣16,623仟元、12,563仟元)則是按最近一期財報(即109年Q4)
淨值設算,由於前後期財報淨值變動(由高變低),兩相比較便產生超限之疑慮,其實
僅是時間性差異所致。
3.因應措施:當年度的例行性資金貸與額度設算標準均按照最近一期的財報淨值加以估
算,並經董事會提案通過後據以公告;次年初需全面檢視尚未到期結案的資貸案件,
重新評估以最近一期的財報淨值設算的資貸額度,並經董事會提案通過後據以公告,
如此實務上便可避免產生類似本案因前後期財報淨值變動(由高變低)的時間性差異和
資金貸與額度超限之疑慮。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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