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期貨交易所於11月1日調高宏達電期貨契約(HCF)、宏達電選擇權契約(HCO)所有月份保證金適用比例為級距1的二倍,本次調高係宏達電經證交所於10月28日第二次公布為處置有價證券(處置期間為10月29日至11月11日)。
期交所前於110年10月27日交易時段結束後起調高宏達電期貨契約、宏達電選擇權契約所有月份保證金適用比例為級距1的1.5倍,該調整係因宏達電於10月25日經證交所第一次公布為處置有價證券(處置期間為110年10月26日至11月10日)。
本次保證金調整11月1日該契約交易時段結束後起實施,並於證券市場處置期間結束後,於11月11日該契約交易時段結束後,恢復為10月27日調整前之保證金。依證券市場處置措施,調整期遇休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恢復日順延執行。
<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