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9/11/18
2.違規情形::本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洗錢防制法及個人
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之情事。
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洗錢防制法第7條
第5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80萬元整,
並予以7項糾正及限期1個月改正之處分。
4.預計改善措施::已就相關機制加以檢視並依金管會意見進行改善。
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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