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對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判決結果之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3)相關文書案號:109台民主六字第511號
2.事實發生日:109/04/2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之定存單2紙共新台幣(以下同)140,000,000元整,遭陸泰陽等人不法持
以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以下稱「新光銀行大里分
行」)設定質權,以擔保陸泰陽之子擔任負責人之遠泰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
「遠泰公司」)向新光銀行大里分行之借款126,000,000元。因遠泰公司屆期未
清償借款,新光銀行大里分行遂分別於102年7月5日及102年9月17日對
前揭定存單實行質權。惟本公司根本未有設定質權之意思表示,新光銀行乃
係不法行使質權,故本公司起訴請求新光銀行返還126,287,700元。
4.處理過程:
(1)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新光銀行應給付本公司新臺幣90,209,121元及自
10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對於本公司請
求3,607萬8,579元及自民國10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部分,予以駁回。
(2)本公司就第二審判決駁回部分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新光銀行未提
起第三審上訴,並已依判決給付款項予本公司。
(3)本公司於109年4月27日收受最高法院書記廳判決主文通知,最高法院
駁回本公司所提之第三審上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判決之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迄今尚未收到最高法院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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