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8/11/25
2.發生緣由:
(1)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2款規定,本公司本次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應委託金融機構代收價款,並存儲於本公司所開立之專戶
內,且應分別訂立委託代收價款合約書及委託存儲價款合約書,並於訂約二
日內,將訂約行庫名稱及訂約日期公告。
(2)本公司已於108/11/25與銀行簽訂委託代收價款及存儲價款合約,故依規定
辦理公告。
(3)委託代收股款行庫:彰化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及全省各地分行。
(4)委託存儲股款行庫:彰化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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