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期貨市場價格穩定功能,期交所自107年陸續推動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及臺指選擇權等商品動態價格穩定措施,自108年9月30日起,將擴大適用至國外股價指數期貨商品。
包含日本東證期貨、美國道瓊及標普500期貨,以及9月30日即將上市的美國那斯達克100期貨,其適用的契約月份,均為所有單式月份契約及跨月價差。
期交所考量國外股價指數期貨商品特性及波動度與國內股價指數期貨類似,其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運作方式,原則上與國內股價指數期貨相同。<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