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被視為準貨幣,且具抗通膨特性,為法人機構投資及避險重要工具之一,期交所將黃金類契約(包含美元計價的黃金期貨、新臺幣計價的臺幣黃金期貨及黃金選擇權)納入鉅額交易制度適用商品,主要目的係為滿足大額交易及避險需求,並接軌國際交易制度,吸引交易人參與。
期交所於107年7月2日將黃金類契約納入夜盤,使交易時間涵蓋國際黃金價格主要波動時段,交易人得因應最新市況即時調整部位進行避險,黃金類契約交易轉趨熱絡,有助滿足市場交易及避險需求。
本次期交所進一步將黃金類契約納入鉅額交易制度適用商品,有助於吸引壽險、投信及外資等法人參與,參與黃金類契約鉅額交易的參與者,其持有部位後,可於一般交易市場拋補或調節,將有助增加一般交易市場流動性,並提升黃金類契約市場規模。
期交所黃金類契約納入鉅額交易制度適用商品,其鉅額交易最小買賣申報數量比照匯率類期貨標準,黃金期貨及臺幣黃金期貨鉅額交易門檻設為50口;黃金選擇權鉅額交易門檻設為100口。
另臺幣黃金期貨與黃金選擇權契約兩者交易標的,均為成色千分之999.9的黃金,該二契約可透過組合式委託進行鉅額交易買賣申報,且只要組合中每個黃金選擇權契約皆滿足最低買賣委託口數100口即可。
此外,黃金類契約鉅額交易的交易時間、買賣漲跌幅及最小買賣升降單位等均與一般交易市場相同,逐筆撮合及議價申報鉅額交易均適用。
黃金類契約納入鉅額交易後,適用鉅額交易商品包含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富櫃200期貨、臺指選擇權、股票期貨、股票選擇權、美國道瓊期貨、美國標普500期貨、美國那斯達克100期貨、布蘭特原油期貨、匯率類及黃金類契約等21項,未來期交所將依市場發展與需求,持續研議增加適用鉅額交易商品。<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