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那斯達克100期貨交易方式與目前期交所其他股價指數期貨商 品相同,皆採電子交易方式。
其交易委託、撮合及相關交易制度介紹如下:
一、交易委託方式、撮合與資訊揭露:委託單種類依交易型態分為 一般委託及組合式委託,委託種類則依申報價格分為限價委託、市價 委託及一定範圍市價委託三種,美國那斯達克100期貨「一定點數」 計算方式採取百分比制,即每盤以基準價固定百分比,計算加減一定 範圍之點數,單式委託固定百分比為0.5%,跨月價差則為0.25%, 基準價採前一日盤之最近月契約每日結算價。此外,撮合方式在開盤 時係採集合競價方式,交易時間採逐筆撮合方式直至收盤。
美國那斯達克100期貨契約日盤上午8時30分起接受期貨交易買賣委 託申報,開盤前15分鐘(即8時30分∼8時45分),每5秒揭示各契約 模擬試撮開盤價量、模擬試撮後最佳5檔買賣價量,以及總委買筆數 、總委買口數、總委賣筆數、總委賣口數,惟開盤前2分鐘(即8時4 3分∼8時45分)不得撤銷或變更買賣申報,僅得新增買賣申報。
夜盤則自下午2時50分起接受期貨交易買賣委託申報,開盤前10分 鐘(即下午2時50分∼3時)開始模擬試撮相關揭示,同樣於開盤前2 分鐘(即下午2時58分∼3時)不得撤銷或變更買賣申報,僅得新增買 賣申報。
各交易時段開盤後,揭示資訊則包括:各交割月份契約當日買賣價 、成交價、成交量、筆數及買、賣委託價、委託量及最高與最低價、 總成交量資訊、委託買賣各五檔價量資訊及由跨月價差委託所衍生單 式委託最佳一檔委買委賣價量。
二、三階段漲跌幅度限制機制:美國那斯達克100期貨契約適用± 7%、±13%、±20%三階段漲跌幅度限制機制,區分交易時段說明 如下:
(一)日盤:1.開盤集合競價(上午8時45分)倘最近月契約開盤 集合競價成交價,觸及前一交易日日盤每日結算價±7%,將於10分 鐘冷卻期後,放寬漲跌幅至±13%。另倘已於夜盤放寬漲跌幅,則日 盤開盤集合競價將延續該漲跌幅。
2.盤中逐筆撮合時段(上午8時45分∼下午1時35分)倘於盤中逐筆 撮合時段,觸及前一交易日日盤每日結算價±7%,將於10分鐘冷卻 期後,放寬漲跌幅至±13%。如放寬漲跌幅至±13%後,最近月契約 成交價又觸及前一交易日日盤每日結算價±13%,則10分鐘後,放寬 漲跌幅至±20%,直到日盤收盤。
3.收盤前10分鐘(下午1時35分∼1時45分)最近月到期契約如觸及 標準(±7%或±13%)時,因距離收盤不足10分鐘,故不放寬漲跌 幅。
(二)夜盤:1.開盤集合競價(下午3時)倘最近月契約開盤集合 競價成交價,觸及日盤每日結算價±7%,將於10分鐘冷卻期後,放 寬漲跌幅至±13%。
2.盤中逐筆撮合時段(下午3時∼次日4時50分)倘最近月契約成交 價,於盤中逐筆撮合時段,觸及日盤每日結算價±7%,將於10分鐘 冷卻期後,放寬漲跌幅至±13%。如放寬漲跌幅至±13%後,那斯達 克100期貨最近月契約成交價又觸及日盤每日結算價±13%,則10分 鐘後,放寬漲跌幅至±20%,直到夜盤收盤。
3.收盤前10分鐘(次日4時50分∼5時)最近月到期契約如觸及標準 (±7%或±13%)時,因距離收盤不足10分鐘,不放寬漲跌幅。
三、部位限制、鉅額交易、造市者制度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一 )部位限制:部位限制數自然人為1,000個契約、法人機構3,000個契 約,期貨自營商/造市者則為9,000個契約,且無論是日盤或夜盤, 均應符合規定。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期交所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
(二)鉅額交易:鉅額交易門檻同期交所現行道瓊及標普500期貨 商品均為200口。
(三)造市者制度:為維持上市初期市場流動性,進而提升市場交 易量,期交所亦規劃實施造市制度。申請擔任造市者的期貨自營商在 檢具相關書件後,向期交所提出資格申請,經期交所審核同意後即可 從事造市業務。
(四)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相關參數及動 態退單百分比與道瓊及標普500期貨相同。另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於集 合競價、鉅額交易或跨月價差衍生委託不適用。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