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 :108/04/12
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8/04/12收到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本公司因違反環境影響評
估法第17條規定,遭裁處罰鍰新台幣30萬元整,並限期改善。
3.處理過程:本公司將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並依裁處書中所載之期限繳納罰鍰。
4.預估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3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元。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將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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