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就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假扣押乙事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限期起訴,並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437號民事裁定提出抗告。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債權人: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係由本公司擬具民事聲請狀及民事抗告狀後提出,並無相關文書案號。
2.事實發生日:107/08/0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與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9月13日
簽訂自動化設備製作合約書,本公司依合約受威光公司委託製作自動化設備產品,
威光公司向本公司採購合約總價含稅金額為美金23,367,750元,本公司已依約履行
銷售該設備後,威光公司未依約支付本公司全部貨款,經本公司多次催討及協商,
仍未獲善意回應及支付,卻反而以本公司延遲交貨等原因,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
假扣押作業,假扣押金額為新台幣1,326,675,082元。
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請律師於107年08月02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限期起訴,
並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437號民事裁定提出抗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一、本次銀行存款假扣押金額依本公司閱卷
資料中銀行回覆扣押金額為新台幣1,139千元及美金233千元及人民幣792千元,換算
合計約新台幣11,551千元,短期內尚不至於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
二、不動產計有(1)土地:臺中市南屯區文山段341地號,面積2,278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全部;臺中市南屯區文山段434-5地號,面積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2)建物:臺中市南屯區文山段341地號,門牌:台中市南屯區工業區23路38號,建物
面積1,784.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3)建物:臺中市西屯區永林段196地號,門牌:台中市西屯區科園一路16號,建物面
積14,79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以上不動產皆已執行假扣押,該不動產之假扣
押查封登記,係禁止買賣,不影響正常營運使用。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採取相關法律程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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