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政委陳美伶近期將審議《期貨交易法》修正草案,擬將店頭 衍生性商品採集中結算,同時提高違反期貨交易買賣、申報等原則之 罰鍰上限,從60萬元倍增至120萬元,並可按次開罰。
草案明定,舉凡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在期交所交易、未獲許可證的 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商分支機構未獲許可證逕行營業等,罰鍰從12萬 ∼60萬,調整為12萬∼120萬元,若未改善累犯者最高將處240萬元罰 鍰,可按次開罰直到改正為止。
相關人士表示,罰鍰上限金額依據期貨商資本額訂定以符合比例原 則,且具有嚇阻效果「會痛就好」的行政罰處理,目的仍希望市場遵 循法律蓬勃發展。
官員指出,此次修法主要為接軌國際,強化期貨店頭交易市場的集 中結算機制,藉此降低違約風險,不過今年初因美股大跌導致的020 6事件,已有現行相關法規規範,要改善部分著重期貨商公會自律、 期交所的規範等,與此次《期交法》修法無關。
這次修法明訂要控管店頭衍生性商品違約風險及交易資訊不透明等 ,是順應金融創新及金融商品多元化發展趨勢,參考美國、歐盟、香 港、新加坡之制度,因此明定我國推動店頭衍生性商品採集中結算的 法源,並完備期貨交易型態。
另為完備期貨交易型態,控管衍生性商品違約風險及交易資訊不透 明等問題,及因應金融創新發展趨勢,將增加交換契約及契約組合。
官員表示期貨市場的財務安全防衛機制,主要由期貨結算會員繳存 之結算保證金及交割結算基金、期貨結算機構提撥之資本及非違約結 算會員之額外指定分攤金額組成。
如遇期貨市場發生違約情事,且違約結算會員所提存資源不足償付 時,財務資源應支應順序,這次參考國際主要結算機構作法,結算會 員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將期貨結算機構提撥之資本置於非違約者 提存之交割結算基金之前,調整相關財務資源依此順序支應,為兼顧 法律明確性及保留彈性,明定支應順序主管機關可視國際規範調整。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