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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追認修訂107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追認修訂107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1.事實發生日:107/06/29

2.發生緣由:

修訂前條文: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每股定為新台幣30元整,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但發行日本公司已為興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

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

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

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時,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

理︰

1.自願離職、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或資遣生效日起6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

有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

延。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或資遣生效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6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視為喪失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

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60日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認股

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

者為主),60日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

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60日內行使

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

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

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修訂後條文: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每股定為新台幣30元整,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但發行日本公司已為興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

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

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

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但發行日已為上市或上櫃公

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之收盤價。

(四)認股權人如有下列之情事時,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

理:

1.自願離職、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或資遣生效日起6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

有第八條或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惟不得逾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或

資遣生效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ㄧ年內,可以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

或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惟不得

逾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喪失

認股權利。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6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

若遇有第八條或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

遞延,惟不得逾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

人死亡當日即視為喪失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日

起60日內行使之。但若遇有第八條或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

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惟不得逾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繼承人可以自死亡日起60日內

全部行使之。但若遇有第八條或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

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惟不得逾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

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60日內

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或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IMG SRC="/WF_SQL_XSRF.html">

2018/10/3【本公司董事辭任。
2018/9/20【本公司107年現金增資股款催繳公告。
2018/8/2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改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2018/6/29【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追認修訂107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
2018/6/29【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2018/6/29【本公司民國107年股東會重要決議事項。
2018/3/23【本公司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
2018/2/13【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發行107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2018/1/8【本公司註銷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減資變更登記完成。
2017/12/21【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註銷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暨訂定減資
2017/9/19【本公司註銷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減資變更登記完成。
2017/8/1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註銷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暨訂定減
2017/8/14【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財務主管及會計主管異動。
2017/8/10【公告本公司106年6月合併營收自結數與會計師核閱數差異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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