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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發行107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1.事實發生日:107/02/13

2.發生緣由:

(1).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

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2).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

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核定並

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

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

股數,加計該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

證累計給予該單一員工之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惟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不受前述比率之限制。有關前述股數之認

定與計算悉依募發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3).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500,000單位。

(4).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5).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

股數:3,500,000股。

(6).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

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每股定為新台幣30元整,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但發行日本公司已為興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

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

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二)權利期間:

1.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自發行日起算),該存續期間屆滿後,未

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棄權,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但遇認股權人

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及比例行使其認股權利:

(1)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50%。

(2)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75%。

(3)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四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100%。

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

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有下列之情事時,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

處理:

1.自願離職、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或資遣生效日起6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

遇有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

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或資遣生效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

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

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6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視為喪失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60日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認

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

較晚者為主),60日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

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60日內

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

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

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解僱

認股權人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而遭公司解雇者,其已授予之認股

權憑證,於解僱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7.調職

如認股權人自行請調至本公司之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

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轉任至關係企業並經董事長核定者,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

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調職之影響。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IMG SRC="/WF_SQL_XSRF.html">

2018/6/29【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2018/6/29【本公司民國107年股東會重要決議事項。
2018/3/23【本公司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
2018/2/13【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發行107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2018/1/8【本公司註銷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減資變更登記完成。
2017/12/21【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註銷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暨訂定減資
2017/9/19【本公司註銷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減資變更登記完成。
2017/8/1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註銷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暨訂定減
2017/8/14【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財務主管及會計主管異動。
2017/8/10【公告本公司106年6月合併營收自結數與會計師核閱數差異調整。
2017/7/14【本公司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及代理發言人異動。
2017/5/11【本公司董事會選任董事長。
2017/5/11【公告本公司股東常會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2017/5/11【公告本公司106年股東常會董事與監察人改選當選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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