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6/06/26
2.發生緣由:依據企業併購法第33條。
3.因應措施:
一、本公司與旭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經民國106年3月2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
與旭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案,本公司並於106年6月22日股東常會通
過與旭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案,依決議通過之股份轉換合約規定,
由旭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新台幣110元為股份轉換對價,取得本公司全部
已發行且流通在外之普通股股份。
二、本公司於106年6月26日董事會決議訂定106年7月27日為股份轉換基準日,自
股份轉換基準日起,本公司成為旭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
三、本公司股東如持有實體股票者,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一日前將其持有之股票
提出於公司;未提出者,其原持有之股票失其效力。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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