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所盤後交易平台建置的主要目的,是為提供交易人在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遇突發事件時得以即時管理部位風險。
惟考量不影響未參與盤後交易的交易人日常作息,期交所於適度控管風險前提下,「豁免代為沖銷商品」是以結算價計入風險指標,以避免該豁免商品因市價波動影響風險指標值。
依期貨交易風險控管原則,期貨商應隨市場價格波動,對交易人的部位隨時洗價即時控管風險。
但期交所考量可能有交易人未能參與盤後交易,在不影響其日常作息下,在盤後交易時段指定豁免代為沖銷(目前包括臺股期貨、臺指選擇權、小型臺指期貨、小型美元兌人民幣期貨、美元兌人民幣期貨、美元兌人民幣選擇權、小型美元兌人民幣選擇權)。
另外,部分商品因考量它的交易標的於盤後交易時段正處於當地國市場正常交易時間,故不論是一般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段,期貨商均須執行代為沖銷作業。(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目前包括歐元兌美元期貨、美元兌日圓期貨、美國道瓊期貨、美國標普50期貨)
基於期貨市場逐日洗價特性,在任何交易時段期貨商均應於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時執行代為沖銷作業,將交易人帳戶中所有尚在交易的商品全數沖銷。
惟盤後交易推出後,期交所針對進入盤後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於計算風險指標時,將指定豁免代為沖銷之商品以結算價計入,避免該豁免商品之市價波動影響風險指標值。
也因而使得計算風險指標之風險權益與計算可動用保證金之權益數間產生差異,故將已進入盤後交易時段且含有「豁免代為沖銷商品」部位的交易帳戶代為沖銷標準調整為「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且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
另外,當交易人帳戶中留有盤後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未平倉部位,當進入盤後交易時段達約定之代為沖銷標準時,期貨商應將除豁免商品部位以外之其他商品全數代為沖銷。因上述做法與交易人熟悉之一般交易時段代為沖銷原則略有差異,為避免產生爭議期貨商應對交易人告知。<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