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台塑石化申請生煤及石油焦許可證展延申請案,雲林縣政府環保局昨(17)日一口氣核發塑化8張許可證,包括塑化三廠1張生煤「使用許可證」、塑化三廠5張生煤汽電共生「操作許可證」,其許可期限均在1至2年內。
至於塑化一廠M28、M29等2張石油焦製程許可,因環保署上月29日撤銷雲林縣府105年10月17日許可處分,昨核發許可證期限,改展延至106年11月16日,並維持上次核減石油焦60.93萬噸,頓時讓台塑化營運鬆了一口氣。
雲林縣環保局長林長造表示,104年迄今,六輕電力設施,已核發麥寮汽電、塑化一、二、三廠等15張操作許可證,且雲林縣生煤許可減量為全國最高,針對許可證期限縮減至2年內,台中市也將參考雲縣方式比照辦理;並制訂全國最嚴格電力設施排放標準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包括台中市,及高雄市也將參考雲縣辦理方式。
雲林縣環保局副局長張喬維也說,縣府第一次執行管制生煤措施,每次生煤展延「操作許可證」年限,訂為2年;而石油焦延展許可年限,只有13個月。
各電廠或汽電共生廠生煤減量標準也有差別,像是純發電的麥寮汽電公司的電廠,縣府要求生煤減量標準,是採取過去該電廠5年來最低紀錄的年生煤使用量;非純發電的汽電共生廠減量標準,則參考過去5年來第二低的年生煤使用量。
雲林縣環保局昨核發塑化三廠1張生煤「使用許可證」展延期限,由昨起展延至107年5月16日,核減生煤量由原263.67萬噸,減至225.76萬噸。
塑化三廠5張生煤汽電共生的「操作許可證」,包括M13生煤操作許可,因當時發證年限僅核發6個月內,遭環保署訴願決定撤銷,需另適法處分,縣環保局昨核發期限,追溯自105年11月24日至107年11月23日,但維持上次核減生煤量12.63萬噸。
至於塑化三廠的M10、M11及M12製程,展延期限,自昨起展延至108年4月16日。而上述3廠105年2月10日已核減生煤25.28萬噸,昨仍維持上次核減生煤噸數。
至於生煤含硫分管制,由台塑化申請的1.5%,縣府再加嚴核發為0.95%,後續將持續核減含硫分且管末排放,均需符合「雲林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