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6/03/09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06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提高員工對
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擬依
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第八項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之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二、發行總額:共計1,299,000股,每股面額10元,共計12,990,000元。
三、發行條件:
(1)發行價格:本次發行價為每股新臺幣15元。
(2)既得條件:符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所訂之服務年資與
績效條件且無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者等綜合指標者。
任職屆滿4個月:既得60%。
任職屆滿一年:既得40%。
(3)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處理方式詳如辦法草案第6.4.4條。
(4)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四、員工資格條件及獲配之股數::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
全職員工為限。
(2)實際被授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
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
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
(3)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1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
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
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
該員工之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
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五、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
益影響事項: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IFRS2)「股份基礎給付」規定
之公允評價擬制估算,可能費用化金額計新台幣6,494仟元,
依發行辦法所訂既得期間及目前流通在外股數25,995,000股計算,
106年費用對每股盈餘稀釋約新台幣0.21元,107年費用對每股盈餘
稀釋約新台幣0.04元,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六、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1)未達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
、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
約執行之。
(3)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
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
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4)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
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七、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八、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
修正或增修其相關條文內容,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全權處理。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