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對旭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之相關事宜說明
1.接獲公開收購人收購通知之日期:民國106年2月13日
2.現任董事、監察人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
股東目前持有之股份種類及數量:
職稱 姓名 持有股份數量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股
董事長本人 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516,270 0
董事長之法人代表人 高榮智 1,396,948 10,000
董事本人 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516,270 0
董事之法人代表人 徐敬全 0 0
董事本人 林珩之 220,000 198,000
董事本人 范原銘 0 0
董事本人 張志偉 838,200 101,000
獨立董事本人 潘寬榮 0 0
獨立董事本人 邱忻怡 0 0
監察人本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95,094 0
監察人之法人代表人 鄧天隆 0 0
監察人本人 許憶萍 0 0
大股東本人 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516,270 0
3.董事會出席人員:
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高榮智董事長、張志偉董事、林珩之董事、范原銘董事
、潘寬榮獨立董事、邱忻怡獨立董事、許憶萍監察人、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鄧天隆監察人。然查,公開收購人與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均為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權之公司。因此,就旭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本公司普
通股乙事,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可認有利害關係,故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人擔任本公司董事長之高榮智,於討論及表決本案時已迴避。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另名代表人擔任本公司董事之徐敬全,並未親自出席或委任代理人出席本次董事會,
自未參與本案之討論及表決。
4.董事會就本次公開收購人身分與財務狀況、收購條件公平性,及收購資金來源合理
性之查證情形(須完整揭露已採行之查證措施及相關程序):
一、本公司於106年2月20日召開董事會,依照「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
辦法」第14條之規定,就旭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案進行討
論。
二、經審閱旭思公司提出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公開收購說明書及其他書件(包括富毓
會計師事務所洪玫芬會計師對本公開收購案出具之「旭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
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價格合理性之獨立專家意見書」,以及第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余淑杏律師所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後,可知本次公開收購係依照主管機關規定之公開
收購條件及程序辦理。此外,謹就公開收購人身分與財務狀況、收購條件公平性,及
收購資金來源合理性之查證情形說明如下:
依據公開收購人所提供之(1)公司章程、(2)公司變更登記表、(3)台灣票
據交換所於民國106年2月16日就公開收購人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4)公開收購人於大眾商業銀行之存款證明、(5)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決議增資
旭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旭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議事錄、(6)旭達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決議增資旭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議事錄、(7)大眾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履約保證函,及(8)公開收購人104年之自結報表等資料所示
,可知公開收購人係依據我國法令所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狀況均尚稱良好。
依據本公司委請高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仁勇會計師與智權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徐
坤光會計師,分別於民國106年2月17日與民國106年2月18日所作成之獨立專家意見書
所示,本公司於評價基準日(即分別為民國106年2月10日與民國106年2月18日),李
仁勇會計師評估公開收購之合理價格應介於每股新台幣92元至107元之間,另徐坤光
會計師評估公開收購之合理價格應介於每股新台幣99.23元至119.08元之間,而本次
公開收購人對本公司普通股之公開收購價格(即每股新台幣110元),高於或落於前
述收購條件公平性意見書所載之每股價值區間,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應尚符合公平性。
依據公開收購人之公司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知,公開收購人之資本總額為新
台幣290億元,而公開收購人於本次公開收購案用以收購本公司股權之資金,係向其
母公司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借款予以支應,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已將借款
新台幣30億元匯入公開收購人於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此有民國106年
2月10日由雙方簽署之借款合約及公開收購人於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證
明為憑;且依據公開收購人所提供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2月10日出
具之履約保證函,已指定受委任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受益人,?IMG SRC="/WF_SQL_XSR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