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匯率期貨商品,財政部核定交易稅徵收率。財政部昨(2)日表示,歐元兌美元、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預定在11月7日首次上市,兩檔商品交易稅徵收率核定為百萬分之1,換算一口期貨交易稅為1元。
期交所預定於11月7日上市「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及「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財政部昨日也宣布,核定「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及「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的期貨交易稅徵收率,比照過去推出的人民幣匯率期貨,徵收率皆為百萬分之1,將自11月7日實施。
財政部官員指出,過去其他期貨商品交易稅徵收率,例如黃金期貨契約為百萬分之2.5,或是大小美人,也就是小型美元兌人民幣期貨與美元兌人民幣期貨,徵收率為百萬分之1,皆有考量周轉率與波動度,亦或是上市的推廣成本等項目,因此換算下來,兩匯率期貨商品一口期貨交易稅約1元。
官員也進一步解釋說,「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是台灣期交所首檔以日圓計價的商品。因日圓的最小幣值為「元」,因此財政部也配合發布令釋,以日圓為計價單位的期貨交易契約,期交稅代徵人依規定計算的外國貨幣應納稅額,應按個別期貨交易契約彙整交易當日的日圓應納稅額,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
財部提醒,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依期交稅條例規定須徵收期交稅,納稅義務人為交易的買賣雙方,期交稅代徵人是期貨商代繳,於交易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在次日填具「年度期交稅代徵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若是代徵人未向稽徵機關填報交易清單、填報事項虛偽不實者,或是未向稽徵機關填報媒體資料,亦或是所填報事項有虛偽不實的情事者,會處以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怠報金。有短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漏稅額十倍以上30倍以下罰鍰。<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