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對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一審判決結果之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當事人:原告: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3)相關文書案號:104年重訴字第411號2.事實發生日:105/10/1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之定存單2紙共新台幣(下同)140,000,000元整,遭陸泰陽等人不法持以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以下稱「新光銀行大里分行」)設定質權,以擔保陸泰陽之子擔任負責人之遠泰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遠泰公司」)向新光銀行大里分行之借款126,000,000元。因遠泰公司屆期未清償借款,新光銀行大里分行遂分別於102年7月5日以及102年9月17日對前揭定存單實行質權。惟本公司根本未有設定質權之意思表示,新光銀行乃係不法行使質權,故本公司起訴請求新光銀行返還126,287,700元。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取得一審部分勝訴判決,法院判決新光銀行須返還126,287,700元。其中90,209,121元自10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26計算利息;另36,078,579元自10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5計算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2)本公司勝訴部分,得以42,10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新光銀行如以126,287,70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3)就駁回部分委請律師研擬是否提出上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判決之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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