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委會昨(13)日初審通過增訂電業法16條之1修正案,未來發電、輸電及變電廠等開發,應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電業機關應將協助使用方式、範圍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
經濟部主導關於電業自由化的電業法修法案正在進行,但立委更在意電力設備「開發協助金」(俗稱地方回饋金)。台電過去向民營電廠購電時,已在購電合約中,支付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給民營電廠,再由民營電廠處理地方與民眾回饋事宜。
立委蘇治芬先前質疑,台塑麥寮電廠獲得台電「開發協助金」後,並未履行「敦親睦鄰」義務。昨天蘇治芬、劉建國等立委提案增修條文,等於將民營電廠回饋制度法制化。
經濟部次長楊偉甫會後表示,考量不同電業及所在位置不同,日後收取的回饋金運用方式,將交由地方政府決定。至於如何提撥,將另以子法訂定,預計依燃煤、燃氣及再生能源等不同發電方式,以及售電度數來計算提撥比例。原則上對環境影響愈大,提撥比例愈高。
楊偉甫說,經濟部原有意在電業法修正案推動電業自由化時,同時將地方回饋金法制化納入考量,但因立委堅持分案處理,故提前對此修法。目前看來,這與將來電業自由化的相關修法並無牴觸。<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