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聲請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C250標土建工程聯合承攬商 (Hochtief 、 Ballast Nedam 及
Pan Asia聯合承攬)
處理機關: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案號:無
2.事實發生日:105/06/0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02年3月與6月二次南投地震,高鐵台中烏溪路段四處橋墩之高架橋面與軌道
發生側向(西)永久性位移,103年12月17日完成之調查報告說明與C250標土建
工程聯合承攬商處理河川局部地質變異有關。
4.處理過程:
本路段尚在合約保固期間,104年6月1日通知C250標土建工程聯合承攬商,由於
協商無效遂提仲裁,以確保公司合約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新台幣196,776仟元 (含稅)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基於營運安全之考量,105年5月已完成四處橋墩基礎改善工程。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