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及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49號及104年度重上字第758號
2.事實發生日:104/12/0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甲種
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共計新臺幣197,808,219元,及自
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重訴字第391號判決駁回後,兆豐商銀不服,提起上訴,刻正由臺灣高等
法院以103年度重上字第449號進行審理中。
(2)兆豐商銀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共計新臺幣200,000,000元,
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以104年度重訴字第62號判決駁回後,兆豐商銀不服,提起上訴,刻正由臺灣高等
法院以104年度重上字第758號進行審理中。
4.處理過程:
兆豐商銀今日已具狀向臺灣高等法院撤回上訴及起訴,本公司亦於今日具狀表示同意,
有關本公司與兆豐商銀間之前揭訴訟終結。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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