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甲種特別股股本 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294號
2.事實發生日:104/05/2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板信商銀」)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11,572,603元,及其中10,000,000元自民國(下同)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所請求之金額為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股本及自
96年1月5日至99年2月26日之股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2月26日判決本公司
股本部分敗訴,股息部分勝訴,其判決主要內容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00元,
及自99年2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聲請
均駁回。本公司不服,就股本部分提起上訴。
4.處理過程:
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104年5月13日宣判,本公司於今日收受判決書,其判決
內容為:原判決除確定部分(板信商銀就股息部分未再上訴,該部份因而確定)外,
關於命上訴人給付99年2月27日至102年6月11日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
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原判決主文
第一項除廢棄部分外,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部分,應於被上訴人將上訴人於92年1月27日
所發行之甲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一百萬股股票返還予上訴人之同時履行之。其餘上訴
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板信商銀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
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
再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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