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歐臺期及歐臺選商品於今年5月上市,期交所爭取放寬銀行以 期貨交易人身分辦理期貨交易相關規範,主管機關於10月20日公布新 令,開放銀行辦理股價類期貨多頭避險交易,並將期交所與歐洲期貨 交易所(Eurex)合作之一天期期貨納入銀行辦理國外期貨交易免申 請核准之標的範圍。
依據金管會令,銀行辦理期貨交易應符合下列規定:第一項為歐臺 期及歐臺選為金管會核准期交所與Eurex簽署合作協議,於Eurex掛牌 之期貨交易契約,故法規開放後,銀行無需事先報經金管會核准即得 交易本商品,惟銀行辦理非屬前述之國外期貨交易,仍應事先報經金 管會核准。
第二項為第二款新增銀行得辦理「多頭部位」之股價類期貨交易, 其限額為:未沖銷多頭部位之期貨契約總市值,加計買進選擇權買權 及賣出選擇權賣權之總名目價值,不得超過該銀行核算基數5%,且 該多頭避險部位與股價類現貨部位合計,不得超過銀行投資有價證券 之總限額及個股限額。
第三項則規範銀行辦理所有期貨交易,對多頭及空頭部位,應依風 險管理政策之需求,控管持有部位,並由獨立於交易部門之風險管理 單位依每日市價予以評估。
第四項規範銀行辦理期貨交易之風險控管、資訊揭露與部位申報方 式,應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及金管會所定 衍生性金融商品網際網路申報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項針對銀行辦理期貨交易,要求相關內部作業準則應做更詳細 規範,並報經董(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且於辦理後將上開內部作業 準則及開辦日期報金管會備查。(相關內容請詳閱《臺灣期貨雙月刊 12月號》,網址為http://www.taifex.com.tw/chinese/10/Pub1.asp)<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