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3/08/18
2.發生緣由:本公司經股東臨時會通過合併案,依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3條之規定,
辦理公告。
3.因應措施:
(1)本公司於103/08/18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與「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合併案;
合併後以威寶電信為存續公司,本公司為消滅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並更名為「台灣
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於合併基準日起,消滅公司之所有資產、負債及截至合併基準日仍為有效之一切權
利義務均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
(2)依公司法第73條規定,公告合併事宜。
(3)本公司債權人對於前項合併之決議如有異議者,請自公告日起三十一日內以書面
掛號郵寄(以郵戳日為憑)向本公司提出異議,逾期未表示者視為無異議。
本公司原在103年8月18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致債權人公告,因將前項合併之
決議誤植為減資之決議,特此修正說明。
(4)特此公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