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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7/04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並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 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認股權人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及分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 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資歷、年資、職級、工 作績效及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本條規定所稱 「子公司」,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二)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雖未超過百分之五十,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 27 號規定之下列情況之一,並於發行時,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 併財務報告已納入編製之公司: 1.經由與其他投資者之協議,具超過半數表決權之權力; 2.依法令或協議,具主導該個體財務及營運政策之權力; 3.具任免董事會(或類似治理單位)大多數成員之權力,且由該董事會(或類 似治理單位)控制該個體;或 4.具掌握董事會(或類似治理單位)會議大多數表決權之權力,且由該董事會 (或類似治理單位)控制該個體。 (三)本公司若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予符合前揭第(二)款所列子公司之員工者,應先經 董事會認定之。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3,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1.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時本公司為興櫃公司者,由董事長訂定認股價格,其認股價格不 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2.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時本公司為上市(櫃)公司者,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作為認股價格。(二)權利期間:1.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時間為三年。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即可行 使全部認股權,認股權人於此期間內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競業禁止、保密義務或 工作規則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 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3.前述認股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情形調整之。(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購股數限制: 本公司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準用「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 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 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 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事實,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開除、免職或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條第一 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惟若違反競業禁止時 ,本公司有權將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但若遇有第十條第一項之 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3.一般死亡: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百分之五十之認股權利, 惟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 認股權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因繼承而應得行使本 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 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 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惟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當日起或被 授予認股權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30日內行使之。因受職業災害致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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