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4/17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配股3.預計發行總額(股):3,500,000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既得條件: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二種既得條件進行發放 : 1.在股數2,000仟股內,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任職屆滿二年。 2.在股數1,500仟股內,以本公司104年度及105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之稅前本期淨利累計達新台幣35,000仟元以上。 (二)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退休或資遣: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 股份並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 經本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對於尚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 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3)一般死亡: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 股份並辦理註銷。惟董事長得考量員工之特殊功績與整體貢獻後給予一部份或全部 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 亡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5)受職業災害致殘疾者: 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辦理離職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依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6)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或得由董事長核訂 該員工得取得之股份。5.員工之資格條件: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 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須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於法令範圍內依本公司訂定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發行辦法分配之,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 薪酬委員會同意。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激 勵員工及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以增加公司競爭,並創造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 員工及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以增加公司競爭,並創造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如以103年4月16日成交價11.53為估算,預估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 40,355仟元,預定103年10月1日發行;以所定既得期間、既得條件估算,發行後103年 ∼106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4,612仟元、18,448仟元、15,565仟元及1,730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36,300,000 股估算,預估103年_106年每年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於發行後分別為:0.13元、0.51元 、0.43元及0.05元,惟本公司未來年度營收預估將持續呈成長趨勢,故整體評估,對本 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 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應先全數交付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 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簽署。 2. 股東會表決權: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股東會表決權與本公司 其他普通股相同,並且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 事項皆委託本公司指定之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3.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無分配原股東配(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 股之權利;如遇於本公司各項配股、配息及認股基準日之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除限制之股票仍未享有配股 、配息及認股之權利。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 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 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並應由本公司或本 公司指定之人為代理人代所有獲配員工代為簽訂、修訂信託有關合約。 3.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本辦法及相關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 求外,不得洩漏獲配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員工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 情節重大者,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本公司有權向該員工無償收 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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